京教基二〔2024〕14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等文件要求,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京教基二〔2023〕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根据国家中小学教材选用政策制定本市教材选用实施细则,发布本市中小学教材目录,领导和监督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政策要求,具体负责本区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市、区两级应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单位原则上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教材选用权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各区统筹考虑学校综合实力、学校整体课程建设能力、教材规范选用能力、资源建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发展定位,制定具体下放标准并确定自主选用教材的学校名单,各区标准和自主选用教材学校名单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八条 以区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
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
第九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教材选用时,教材选用单位应制定并发布选用方案。学科组研读、比较国家和市级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材,提出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确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记录和选用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须从北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用书目录中选用,选用机构和程序与国家课程教材一致。
第十三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内的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教材选用单位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
第十四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教材选用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含自主选用教材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委托具有课程教材、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测能力的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北京市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七条 经专业机构评估,结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教材使用监测评估报告,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的,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国家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材更换工作方案,确保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市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全国和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本次教材在该区的选用,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京教基二〔2017〕10号)同时废止。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